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4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38434P。、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9142。
法定代表人:***。
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能公司)与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本案诉讼费28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金泰公司负担。原告新宜能公司预交诉讼费282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金泰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因金泰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宜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电子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金泰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金泰公司收到后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未履行付款义务。
2、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另查明,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已于2015年停产,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2016)苏0282执5900号案件处置完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泰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执行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