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82民初1059号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38434P。、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91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能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宜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宜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金泰公司立即支付货款140000元;2.诉讼费用由金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金泰公司因新项目开工,需进行电路改造,故向其公司采购相关高压电柜及真空断路器等设备,后其公司按约供货,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供货后金泰公司迟迟未予付款,尚有140000元货款未支付,欠款经其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金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泰公司向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新宜能公司)购买一批价值140000元的电柜及真空断路器,后新宜能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金泰公司供货,并于2016年12月22日向金泰公司开具了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后金泰公司并未付款,欠款140000元经新宜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物资入库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宜能公司与金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金泰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对新宜能公司要求金泰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金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新宜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宜兴市金泰铜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如金泰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8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金泰公司负担。原告新宜能公司预交诉讼费2820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金泰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