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4834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4834号之一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彭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8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