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320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20号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彭晓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能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新宜能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宜能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3元,由新宜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