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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7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兴阳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82民初10627号
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176510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杰,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宜兴市兴阳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5459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能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兴阳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阳公司支付货款69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兴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兴阳公司向其公司购买电柜等,金额为69000元,其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兴阳公司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审理中,宜能公司放弃要求兴阳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
被告兴阳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8日,兴阳公司与江苏卡欧宜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欧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兴阳公司向卡欧公司购买低压柜、变压器等产品,金额为69000元;结算方式为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嗣后,卡欧公司向兴阳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并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货款经宜能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5年12月14日,卡欧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名称变更为宜能公司。
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宜能公司与兴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兴阳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负引起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对宜能公司要求兴阳公司支付货款6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兴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对宜能公司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故举证不能的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宜兴市兴阳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远东宜能电气有限公司货款69000元。如宜兴市兴阳彩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8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兴阳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宜能公司垫付,兴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宜能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施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