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15民初9015号 原告: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人:***。 原告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省长江水生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