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321民初83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湖北兴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LOFYM0M,住址: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027社区)第4幢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兴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审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4元,减半收取计282.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苑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先巴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