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民初83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治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372号西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吏举胜,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第三人:**,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吏举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