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115执3315号
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2)鄂0115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红红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25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000元,执行费10205元。
执行中,双方经协商就(2022)鄂0115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之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