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9民初111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林,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乡宁县鑫晟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管头镇铺上新村。
法定代表人:钱晓飞,经理。
原告***与被告***、乡宁县鑫晟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乡宁县鑫晟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