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7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245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铁锁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