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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景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治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