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1741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港发展中心西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员。
原告毛磐与被告浙江浙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磐撤诉。
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