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

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223376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79018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星
审判员范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