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知民初4号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
法定代表人:陈俊。
被告: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吴家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英。
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樊明雪。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湖南夯华建筑型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
人民陪审员  周 磊
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廖亚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