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165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荷花路(宏信创新产业园B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2233766M。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连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岑兰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