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以自愿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彭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