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2825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红心创业产业园B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062233766M。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987790186L。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力型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1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6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17年11月9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宣恩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暂无现金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拟以固定资产作价清偿,双方已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