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23015号
原告:深圳市立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71744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0057476。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生,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097598。
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4510405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立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深圳市立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立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立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