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

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929号

原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64510405X。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作云、王甲,浙江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青山民主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09735Q。

法定代表人:邵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女,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一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