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324号之一
申请人: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平,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浒,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横山集镇李陈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财产160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颐和地产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 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