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创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818号之一
原告:苏州创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100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瑞,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
原告苏州创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双方达成和解,因此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创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2元,减半收取计1028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缴20562元,其中1028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