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406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雨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红星美凯龙1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泰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泰兴市中医院,住所地泰兴市银杏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泰兴市雨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一建装饰有限公司、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中兴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泰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泰兴市雨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雨琴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