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6037号
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088号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南顺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市区天津北***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