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民终2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山西晋***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魏×,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山西志***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1,山西梓***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高×,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2,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3。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1。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2,山西梓***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辉煌玮烨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2。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
上诉人车×1、******镇人民政府、******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因与被上诉人***水利局、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山西辉煌玮烨电力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1)晋1125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车×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自然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镇聚财塔村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6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 文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