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田。
委托代理人:廖文发。
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22)湘10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9月8日、9月26日、10月2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信息等,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查无缴存信息。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相关规定,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4209.3元(含货款86200元、违约金25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589.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4209.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