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4某某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1274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86983975M,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大港银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陆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