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7075号之一
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2号。
法定代表人:李菁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那岭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58幢三层J区021号。
法定代表人:宗晓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玉,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域四维公司)与被告北京那岭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岭标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视域四维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专业的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公司,公司成立之初即将“我们创造从未迷路的城市”一语作为宣传用语,制作了南京南站导向、西宁火车站南岸导向、北京电视中心、雁栖湖会展中心等众多参与设计的项目的宣传文字及图片,并将这些文字及图片上传至公司网站对外公开宣传及推广。被告那岭标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其在公司网站www.nalingdesign.com上擅自将“我们创造从不迷路的城市”作为其广告用语,使用原告制作的南京南站导向、西宁火车站南岸导向、北京电视中心等十二个项目的文字及98幅原创图片,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3、赔偿原告公证费8129元;4、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那岭标识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法律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亦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其他区域。依据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故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闫永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