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29号
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22幢1-619。
法定代表人:李菁菁,总经理。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香,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域四维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弘高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334289.9元;2.判令弘高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福州数字中国会展中心室内导向系统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总额为477557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累计支付了143267.1元,尚欠334289.9元未付。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5月开业。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弘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二期G1-1,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的《设计合同》第十一条载明,仲裁及争议解决约定,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出现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即本案被告弘高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内容以外的事项双方均应继续按本合同履行。该约定管辖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本案管辖审查的焦点在于合同签订时弘高公司的住所地。
虽然被告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但其一直未在昌平区实际进行经营。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现今实际经营地系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西马各庄村东村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二期G1-1。另查,2018年弘高公司的年度企业年报信息显示,被告企业通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5号楼,综上本案应由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