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43876号
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7号[2-1]22幢1-619。
法定代表人:李菁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启,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泰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香,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域公司)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高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视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启、被告弘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金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视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弘高公司支付设计费334289.9元;2、要求判令弘高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3428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始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0日,视域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XX中国会展中心室内导向系统规划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规划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用为477557元,视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弘高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弘高公司累计支付了143267.1元设计费用,拖欠设计费334289.9元。涉案的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开业,视域公司多次催要设计费未果,弘高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现视域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弘高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视域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对于拖欠的设计费金额不认可,经弘高公司财务查账,现尚欠设计费用为191022.8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因为弘高公司经营困难,并非恶意欠费,请求法院依法酌定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30日,弘高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视域公司签订《规划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XX中国会展中心室内导向系统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本合同约定的项目设计费用包括设计人为完成本工程工作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及各项税费,发包人不再额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设计人并需在本项目设计及施工期间,根据发包人要求派驻人员提供现场设计,参加与设计内容有关的工作会议,协调及技术支持,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中;经双方商定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477557元;支付方式(根据设计内容、提交成果而定)注: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以业主方支付甲方相应阶段设计费为前提;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及相应的比例;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9、7月30日,弘高公司项目负责人刘X镁分别在视域公司出具的《输出记录单》中签字,并以微信照片的方式发送至视域公司项目负责人李X的微信,其中2019年1月9日的《输出记录单》中,载明“通过与贵司的沟通和意见回复,我方最终完成了XX中国会展中心室内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深化及招标图方案,并通过了贵方的审核和确认”。视域公司提交李X(电子邮件地址288XX11@qq.com)与“林X翰”(电子邮件地址62XX26@qq.com)往来邮件记录,用于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工作成果,并交付给了弘高公司工作人员。视域公司称上述邮件收件人为弘高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X镁的邮件。弘高公司称刘X镁确实是其工作人员,但是现已离职,其公司之间往来邮件均用员工自己注册的邮箱。
视域公司提交XX新闻网的新闻报道用于证明本案的项目XX会展中心已于2019年5月开馆,项目已经完成。弘高公司称因员工离职,其不清楚相应的情况。视域公司称其无法拿到项目总体的验收单。
诉讼中,双方认可弘高公司已经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20年1月20日支付设计费47755.7元、95511.4元,剩余设计费用未付。弘高公司称其尚欠设计费191022.8元是根据视域公司已经开票的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上述金额而得出的金额。
本院认为:视域公司与弘高公司签订《规划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视域公司为弘高公司承接的项目进行规划及设计,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视域公司提交的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往来邮件及新闻报道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视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弘高公司未提交视域公司履行合同瑕疵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视域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双方均认可弘高公司已经支付设计费用共计143267.1元,尚欠的设计费用为334289.9元,视域公司要求弘高公司支付该费用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视域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弘高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双方就此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虽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时间,但是视域公司无法提交工程结算的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依法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用334289.9元;
二、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4289.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1元,由原告北京视域四维城市导向系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94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青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