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与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民初4475号之一
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魏刚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