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3民初4475号
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魏刚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并以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鲁Axxx**丰田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长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xxx**丰田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045元,由申请人济南昊林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