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9YU28Y,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路**文创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