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8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毛春林。
被执行人上**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鄱乐鄱余公路交叉处。
负责人:朱安先。
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7)赣1128执保38号裁定书及(2017)赣1128民初30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坐落于鄱阳县三庙前鄱湖明珠城房产8套(和谐苑5栋1单元401号,房权证号20××32号;和谐苑7栋1单元402号,房权证号20××47号;和谐苑7栋1单元501号,房权证号20××48号;D1商住楼1栋2单元501号,房权证号20××55号;a和谐苑8栋1单元201号,房权证号20××64号;a和谐苑8栋1单元301号,房权证号20××65号;b千禧苑2栋1单元401号,房权证号20××74号;b千禧苑2栋1单元402号,房权证号20××75号)。
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坐落于鄱阳县三庙前鄱湖明珠城房产8套(和谐苑5栋1单元401号,房权证号20××32号;和谐苑7栋1单元402号,房权证号20××47号;和谐苑7栋1单元501号,房权证号20××48号;D1商住楼1栋2单元501号,房权证号20××55号;a和谐苑8栋1单元201号,房权证号20××64号;a和谐苑8栋1单元301号,房权证号20××65号;b千禧苑2栋1单元401号,房权证号20××74号;b千禧苑2栋1单元402号,房权证号20××75号)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忠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西)
书记员  胡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