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赣11执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解放东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剑道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码分别为赣E×××××、赣M×××××号的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涂巍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