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30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蚺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739165743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5088738XO。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148号4栋1-2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6783172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再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0月15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31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移送我院执行,我院于2020年4月26立案执行,后因双方协商终结执行。因协商未成,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2021)赣1130执恢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