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执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解放东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剑道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以处置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钦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鄱阳县房地产均被处置完毕。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