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1128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鄱乐鄱余公路交叉处。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赣11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明珠城项目部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