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民申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鄱乐鄱余公路交叉处。
负责人:***,该项目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项目部(以下简称宸瑞公司***项目部)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宸瑞公司***项目部申请再审称:1.**市政公司承建的鄱湖明珠上东国际配电建设工程并未经宸瑞公司***项目部验收,原审认定已经验收存在错误。首先,双方签订的《电力建设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该工程需经宸瑞公司***项目部与相关部门共同验收,验收标准是通电,而**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工程已经验收。其次,原审认定宸瑞公司***项目部已竣工验收主要是依据其出具的资产移交申请报告,但该报告单只是其向供电部门请求移交的申请,并不等同于认可接收,而供电部门也明确了该工程未经宸瑞公司***项目部竣工验收。第三,**市政公司提交的竣工资料都是虚假的,以设计图纸替代竣工图纸,一二次电路图并非涉案工程的。第四,原审认定涉案工程现无法向供电部门移交是因工程完工时间超过了宸瑞公司***项目部与供电部门订立的《新建住宅小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原审庭审时也未见《新建住宅小屋供电方案》。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宸瑞公司***项目部至今未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该事实有供电部门的回复函可以证实。2.原审以2014年1月6日提请中间验收的时间为付款节点,即《电力建设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设备材料到位后付总工程款的40%,该认定存在错误。原审中**市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设备材料到位,虽然2014年1月6日有提请验收,但该验收不符合要求,**市政公司之后有整改施工,在2015年10月至12月还有采购设备材料。3.原审认为未达到支付最后20%工程款的条件无法成就是因为宸瑞公司***项目部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而视为条件成就,判决宸瑞公司***项目部支付20%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宸瑞公司***项目部不存在违约情形,即使没有按照《电力建设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设备材料到位后工程款的40%及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的30%,宸瑞公司***项目部也不应支付最后20%的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最后20%的工程款待**市政公司办好移交供电部门手续且供电部门接管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市政公司应先履行该义务,宸瑞公司***项目部才负有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而案涉工程因未竣工验收至今未能正式移交供电部门通电。综上,宸瑞公司***项目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市政公司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于2014年1月6日向国网鄱阳分公司提出《关于请求对三庙前***二期配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的报告》,国网鄱阳分公司于2014年4月1日作出《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宸瑞公司***项目部聘请的监理人员***在“用电单位签收盖章”栏签字并加盖了宸瑞公司***项目部印章。2014年12月19日,宸瑞公司***项目部向国网鄱阳分公司提出《关于请示对鄱湖***二期电力工程竣工验收的报告》,主要内容为:“经贵公司设计、供电答复并批准实施的我鄱湖***二期电力工程,前期已经过贵公司组织的中间验收,并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已全面完成,由施工队单位和业主组织的联合验收已合格,恳请贵公司组织竣工投运前的验收,并建议无偿移交给贵单位管理”。国网鄱阳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出具《业扩工程整改通知书》、《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对工程提出了6点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复验。2015年3月15日,宸瑞公司***项目部向国网鄱阳分公司提出《关于对***二期配网工程复验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二期配网工程于上周期间全面验收后提出的存在主要问题需要全面进行整改的7条意见,经我公司安排现已全面、细致的完成整改自检合格,请贵公司安排进行复验”。2015年4月28日,国网鄱阳分公司出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认为“经复检,工程已整改完毕,符合要求”。2015年5月4日,宸瑞公司提出《用户资产移交国网江西鄱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鄱湖***小区二期供配电设施已经投运,本公司完全自愿无偿将该设施移交给国网鄱阳公司进行管理、使用,该供配电设施质量产品合格,手续齐全,经试验检验符合入网要求,请尽快组织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工程全部完工经宸瑞公司***项目部及相关部门工程接管验收后,由**市政公司负责上报供电部门验收通电工作组织好,并负责完成和鄱阳县供电局的正式移交,但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合同后续履行过程中,均是由宸瑞公司***项目部与供电部门沟通验收及通电等事宜,而供电部门经复检认可工程符合要求,宸瑞公司向供电部门提交的申请报告中亦认可供配电设施质量合格,手续齐全,故一、二审认定宸瑞公司***项目部对**市政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认可和接收,判令其向**市政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并不缺乏证据证明。另,关于款项支付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虽然约定20%的工程款待**市政公司办好移交供电部门手续且供电部门接管后一个月内付清,但由于宸瑞公司***项目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一直无法通电是由于**市政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原因所致,而宸瑞公司***项目部存在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故一、二审支持了**市政公司要求宸瑞公司***项目部一并支付20%尾款的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宸瑞公司***项目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饶宸瑞实业有限公司鄱湖***项目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