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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思特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阳楚能环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阳楚能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15民初3302号
原告:贵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路6号1幢14层。
法定发表人:陈世雄。
委托代理人:张选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楚能环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阳楚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路89号金利大厦商业写字楼及第A幢(A)1单元18层9号。
法定代表人:熊雄。
被告: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37号东二区68幢。
法定代表人:武治国。
原告贵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楚能环境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阳楚能建设有限公司)、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以本案双方已经商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贵州***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