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金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4执25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珞喻路******。
法定代表人:吴治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市硚口区汉正街**金昌商业城**v>
法定代表人:姜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叶天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