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秦汉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22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秦汉电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龙马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鄂0222执20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