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恢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2号楼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312585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宗树聚,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树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宗树聚名下有鲁A×××××号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宗树聚名下的鲁A×××××号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袭联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