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恢7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9312585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宗树聚,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与宗树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5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宁市兖州区金茂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7.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宗树聚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除银行有较少余额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宗树聚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宗树聚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袭联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