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7156号
原告:杭州柯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区新市街64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惠其,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顾征、***,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通用(GE)电气华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明月街***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列。
原告杭州柯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通用(GE)电气华纶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柯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计2297.5元,由原告杭州柯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