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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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78号-47-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262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以佣金需另行起诉为由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22823元,减半收取11411.50元,由上诉人绍兴市辛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