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149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沈半路351号1幢2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67468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5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货款15220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15日起每逾期一天以货款本金15220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8元,申请执行费21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但仅少量余额,暂不具备扣划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网上予以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麦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5执2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