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3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6号1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骏,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2号和昌广场。
法定代表人:熊祥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十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的地址无该单位,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