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津0110民初9677号
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城市化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5991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4599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金娟
书记员  宋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