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121民初588号
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益博盛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河北盛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 崔 彤